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者: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17-09-14浏览次数:3017

校后〔20176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防止因违章用电引发火灾事故,减少因火灾事故给住宿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宿舍包括徐汇校区、奉贤校区、金山科技园区的学生宿舍和以学校及其下属机构名义租借的供学生居住的宿舍。

第三条  以学生居住为主的建筑物,部分房间经允许变更用途的,其内人员除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电器外,不得使用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不得违章用电或有不安全用电行为。

第四条  在学生宿舍可以使用的电器有:

具备国家3C认证的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饮水机、电风扇。其它电器均为违章电器,不得使用。

第五条  在学生宿舍下列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批准擅自铺设电线、乱拉乱接电线、拖线板二次拖线、拖线板(电线)途经床铺和交流用电设备放在床铺上使用等行为。

第六条  在学生宿舍下列行为属于不安全用电行为:

用电设备周围没有留出规定的安全距离;将使用结束尚有余热的电器放在可燃物旁边;人离开宿舍时不关闭电器设备的电源;长时间不用的电器设备不拨除插头以及违反电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对违章用电行为或不安全用电行为应予纠正,每周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所在学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对违反本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的,一经发现应予以制止,违章电器先予以收缴,并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所在学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在学生宿舍楼的寝室内发现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行为又无法查实当事人的,由宿舍人员共同承担相关责任,该宿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寝室。

第十条  违章用电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依事故的违章情节和危害程度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禁止存放各类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代为收缴保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收缴的违章电器交学生公寓管理部代为保管,学期末(指被收缴学期)学生可凭收缴单领取带回家,逾期不取视为无主处理。无法查实物品主人的违章电器作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学生宿舍安全,共同争创文明寝室、样板寝室,同一寝室的学生有责任对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用电行为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批评和制止。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是学生违章用电处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负责、慎重、严格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争创安全文明单位活动中,并按学生人数的适当比例加减分,具体比例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具体问题,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