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后〔2017〕7号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和安全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的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入住学生宿舍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其他借读、进修、校级交流、联合培养等在学生宿舍居住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学校对学生宿舍实行全面管理,并鼓励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学生基本道德素质提高、良好生活习惯养成和优良学风建设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和部署。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团委、校精神文明办公室、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组成。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正副主任。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保障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与联系,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宿舍工作的后勤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挂靠团委),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协助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及各学院开展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宿舍资源情况负责制定宿舍建设和修缮规划;负责对宿舍物业服务单位的选(续)聘、监管与考评;协调处理宿舍管理服务中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制定宿舍调配方案,承担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宿舍公用设施的报修工作;协同和监管物业服务单位的日常工作;做好学生宿舍水电费用征收工作;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的征收和空调租赁安装工作;对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宿舍管理相关事宜;做好宿舍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发挥在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中的作用。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动力与修缮中心工程部负责学生宿舍的维修工作。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中心保洁部负责学生宿舍公共部位的保洁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与指导,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等;负责定期检查宿舍消防设施和技防设备的维护等;协助学生公寓管理部和物业服务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协助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各学院围绕立德树人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指导学生组织以宿舍为载体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发挥学生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骨干的模范作用;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精神文明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考核评比活动,推动宿舍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主要围绕营造安全文明的宿舍环境,组织和参与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建设丰富多彩宿舍文化;参与有关职能部门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进行考评;发挥联系学校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宿舍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机制,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宿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住宿须与学校管理部门签订住宿协议,按规定办理入住、变更及退宿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校区和学生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宿舍供电时间规定:
本科生宿舍:周日至周四供电时间,奉贤校区为5:30—23:00、徐汇校区为5:30—24:00,周五、周六供电时间为5:30—24:00。考试阶段、寒暑假期间、国定法定节假日及因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宿舍供电时间可另行安排。
研究生宿舍实行24小时供电。
第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进行学生住宿调整。寒暑假期间视住宿学生在校情况,学校可以采取临时集中住宿(含住宿校区调整)、关闭宿舍楼等措施,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生在读期间寝室置换、同住成员的变更等宿舍调整工作,由学院根据实际有序进行内部调整,并及时报学生公寓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访客登记制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接待访客人员,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登记、核销工作,敦促来访人员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宿舍秩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空调安装须由学校以“向社会统一租赁”方式进行。学生在宿舍成员意向一致情况下,自愿提出申请安装,并承担空调租赁费和电费,遵守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支持和配合学校的宿舍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宿舍的生活秩序和学习秩序。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做好防火、防盗、不违章用电等。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电费,并养成节约水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学校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细则(修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暂行规定(试行)》等。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学生宿舍管理细则(修订)》等文件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参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由学生工作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