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校研〔2014〕75号
(1993年6月制订,201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硕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安全性,切实保证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招生规模和计划;领导、协调我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和审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全校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相关具体规定;负责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简章)、招生宣传资料;负责报考咨询和研究工作;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复试、录取及体检等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硕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
第三章 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方式为:公开招考、推荐免试两种形式。
第七条 报考我校硕士生的考生须在教育部指定网站报名,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华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港澳台地区考生报名和考试的时间及地点均由教育部统一指定,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华东理工大学面向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八条 报考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考生须在教育部指定网站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和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均需到我校指定的报考点,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我校的具体要求,现场办理资格审查、网报信息确认、个人图像采集以及缴纳报名费等现场确认手续(现场确认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三)准考证发放: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通过教育部对其网报信息的审核后,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从教育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硕士生入学考试准考证。不符合我校报考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四章 初试、复试与录取
第九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主要面向公开招考硕士生。初试按教育部统一规定进行。
第十条 研招办负责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务工作;各院(系)负责复试(含面试)工作,具体按照当年度《华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拟录取定向培养硕士生、专项计划硕士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均须由本人与学校、培养单位签署三方协议书后,方可取得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合格;
(三)政审不合格;
(四)体检不合格。
第五章 推荐免试硕士生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计划,我校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选拔工作,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推免生复试录取文件。
第十四条 我校拟录取的校内外推免生须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并在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在报考、考试及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教育部政策不符之处,以教育部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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