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发布者: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16-12-07浏览次数:24237

华东理工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校研〔2014〕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港澳台地区考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安全性,切实保证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博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招生规模和计划;领导、协调博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和审批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全校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学校相关具体规定;负责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简章)、招生宣传资料;负责报考咨询和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复试、录取及体检等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组织博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的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方案、内容、要求、程序和评价评分标准等。

  第三章  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方式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
第七条昀校自主开展博士生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港澳台地区考生报名和考试的时间及地点均由教育部统一指定,具体参见当年公布的《华东理工大学面向港澳台地区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八条研招办根据教育部及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逐一审核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及报考资格,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四章  初试、复试与录取

第九条戀向普通招考的博士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复试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初试考试科目包括外语和专业基础(或专业综合)课共三门,均为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
第十一条研招办负责博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务工作;各院(系)负责复试(含面试)工作,具体按照当年度《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拟录取在职博士生、专项计划博士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均须由本人与学校、培养单位签署三方协议书后,方可取得新生入学通知书。
第十三条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的录取工作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单科成绩不合格;
    (三)政审不合格;
    (四)体检不合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在报考、考试及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有与教育部政策不符之处,以教育部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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