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12浏览次数:2895

华东理工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办法 
校研〔2011〕47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学科结构,推动创新人才培养,促进新兴交叉学科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和范围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与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相适应,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 
  各学院可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申请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申请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同一一级学科下,申请增设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二、二级学科设置与调整的分类 
  1.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 
  2.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 
  3.交叉学科的设置与调整。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申请设置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申请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申请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按照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三、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申请设置授予博(硕)士学位,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附件2),方可作为申请学科点参加审核。 
四、二级学科设置的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材料 
  申请设置和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应依据学科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撰写相应论证报告,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撰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样表见附件3)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样表见附件4)。经拟挂靠的一级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根据申请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的所涉及领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或授权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成立相应的学科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每个评议小组由9人组成,其成员应是校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组长一般由培养博士生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 
  学科评议小组召开评审答辩会,在审核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评议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作为通过。根据票决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名单。 
  (三)申报材料公示及异议处理 
  学校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样表见附件5、附件6)等材料,提交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信息平台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逐个审核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拟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名单。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为通过。 
  (五)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拟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样表见附件7、附件8)以及本年度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数、在校学生数、授予学位数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基本情况(样表见附件9),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申请增设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 
  申请增设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6位,前4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5位为“Z”,第6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申请增设的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4位,前3位为“99J”,第4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六、撤销已设置二级学科的程序 
  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学校可撤销已设置的二级学科。要经过学科申请、提交论证报告、同行专家评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撤销已设置的二级学科的决定。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