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07浏览次数:4158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校研[2013]36号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中心任务,依法完善管理制度;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明等,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除定向、委培研究生不转档案、户口外,其他研究生要将档案迁入学校,户口是否迁入学校可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下同),并经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报到时怀孕超过4个月的女研究生,暂缓报到,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应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体检要求、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按期到校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递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发给临时学生证,作为校内证件使用。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发放研究生证。
  第九条 放弃或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退回原学校;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注册者,要事先向学院请假并提交必要的证明。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作旷课处理,不再享受有关研究生生活津贴。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纪律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开展相关的学习和科研活动,严格遵守相关考核规定。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政治和外语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可在学制内参加重考。数学和专业核心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可在学制内参加重考或重修相同性质的课程;参加重考或重修的研究生必须经选课后取得考试资格,重考与他届研究生同卷同堂进行,不再另行安排。政治、外语、数学和专业核心课程重考或重修不合格累积4学分及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研究生请事假1周之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请假1周以上者,还应报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离校。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者,办理休学手续。请病假需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相关手续同请事假。
  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课程学习阶段,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考试期间旷课一天,作旷课6学时计;从事学位论文期间,未经导师允许擅自离校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研究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课程学习期间,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位论文期间,考勤由导师负责。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有关对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详细处理办法,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出国合作科研、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离校的,按《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申请出国(境)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及转导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特殊情况,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等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要求转学者,需向导师、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在征得拟转入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转入学院和指导教师同意及研究生院批准,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院负责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或转导师,需符合下列规定:
  1.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内,如有充足理由可以提出转专业或转导师的申请,转专业必须在同一一级学科内进行。转专业或转导师必须经转出和拟转入双方导师、导师组长和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转专业后,需学完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 
  2.导师脱离华东理工大学工作岗位1年以上的,包括长期出国、借调等,造成无法实际指导研究生学习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导师组长和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新导师; 
  3.导师曾有减招、缓招、停招等记录的,5年内,其研究生提出转导师申请,无需取得导师同意,学院可直接予以受理; 
  4. 研究生转专业或转导师,生效日期以研究生院核准之日起计算。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和有关材料的导师栏目中填写新导师; 
  5.转专业和转导师的研究生学习年限自进校之日起计算,按入学起推算的规定时间进行中期检查; 
  6.研究生在转专业或转导师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可向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
  1.因患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证明必须休学者;
  2. 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3.经批准,尝试自主创业者;
  4.已婚女研究生怀孕生育者;
  5.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2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因病休学而复学者,需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并附校医院审核同意的复学证明),报送研究生院,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因出国自费留学退学,1年内未成行而申请恢复学籍者,通过复学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学。但恢复学籍在校阶段,不可因自费出国留学再次退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居住或休息治疗。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患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原因休学者,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仍适用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坚持正常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可由学生、导师或校、院管理部门提出,经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给予退学。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作如下处理: 
  1.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3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学校研究生待遇,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中的有关申诉条款申诉。

第七章 学习年限、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5-4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8年。
  第三十条 入校满二年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工作等,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应在拟答辩3个月之前由研究生提出,需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未能按学制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习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在学习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时间。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培养环节并合格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的研究生档案由各学院负责整理,在毕业生离校后3个月内寄送。归入档案的材料应包括研究生招生登记表、入学体检报告、政审材料、学位审批书(含成绩单)、论文评阅意见书、研究生毕业生登记表、就业报到证以及在校期间入党、获奖或处分材料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在学期间,需遵守学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凡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自费出国留学、延期、提前毕业等事项,需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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