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 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4. 审查和批准各学科、专业点的学科建设规划,主持评估工作。
5. 审查申请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
6. 审批新遴选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延聘上岗申请。
7.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8. 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问题的裁决。
9. 审定本校授予学位的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 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审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 审查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变动。
5. 审查申请增列的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6. 审查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的资格,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7. 审定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的资格。
8. 审定导师组提出的上岗招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名单。
9.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0.负责主持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评估。
11. 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和学科发展有关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