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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1998年6月制订,2000年3月修订)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客观检查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训练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
  学术论文应具有创新性和科学价值并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国际学术会议上。核心刊物的确认,中文核心刊物参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中文核心学术期刊目录(试行)》,如发表在本期目录外的学术刊物上,需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认定。
二、数量要求
1.博士研究生:发表或录用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应用数学专业2篇)。
2.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规定。
三、计算方法
  论文以华东理工大学名义发表,研究生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博士研究生于硕士生期间已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其博士生学习阶段发表的论文数。
  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以正式发表或收到录用通知为准。硕士生发表论文的确认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掌握。
  发明专利和已有文号的新型设计专利视同论文。省部级组织的鉴定,排列在前列的视同论文。
四、认可方式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含学术论文全文)。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五、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和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起执行,原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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