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文件: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关于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通知
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制定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997年4月2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在我国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它与工学硕土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招收对象、培养方式和知识结构与能力等方面,与工学硕土学位有不同的特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符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某一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工程硕土专业学位,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工程任务完成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者,亦可进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技工程领域并结合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其课程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最新水平。
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能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对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实行高等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合作培养。要加强合作培养基地的建设,形成合作培养的有效机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由高等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的高级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联合指导。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
九、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关于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1997]57号
各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1997]54号)和有关单位的申请,经研究,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硕士生的招考与录取办法。
(一)在国家教委下达的年度研究生招生规模内安排招收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国家教委即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与录取办法执行。各工程领域的入学考试科目与该领域所覆盖的其中一个主干学科的考试科目相同,复试应强调考核考生在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方面的潜在素质。
(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录取限额内,有组织的招收企业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其招考与录取办法按下述规定执行。
1、招收对象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工作业绩突出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2、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报考。
3、1998年的入学考试科目为数学、外语和专业综合考试。其中数学和外语两个科目参加由国家教委授权高等学校单独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同卷),专业综合考试由高等学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采取面试结合笔试的方式,着重考核考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方面的潜在素质、岗位经历和业绩,考试成绩采用与数学、外语相同的计分制计分。三门考试成绩经加权后计入总成绩,权重分别为:数学0.3,外语0.3,专业综合考试0.4。
4、高等学校在数学、外语单科考试成绩均不低于本校当年规定的相同科目的研究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加权总成绩,择优录取。各校录取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当年录取限额。高等学校录取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工作结束后,需将录取名单和相应数据库文件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录取名单备案格式见附件四,相应的数据库录入要求见附件五)。备案的录取名单将作为今后发放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的主要依据之一。
军队所属高等学校的工程硕士生招考与录取,按军队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指定的办法执行。
二、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年度录取限额。
经批准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请于每年7月底前,将次年拟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领域(含申请新增列的工程领域)、拟合作的企业和招收计划等有关情况(填写本通知附件三《 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通过本校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以适当方式对各学校的招收条件和办学计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通过主管部门,将次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限额及新增列的工程领域下达给有关高等学校。
有关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1998年录取限额见附件二。
三、按照学位[1997]54号文,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制订有关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针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突出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各个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各有关高等学校所指定的培养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请于1998年3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此前,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6]60号)和《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试点按工程领域培养工程硕士的通知》(教研办[1996]6号)所招收的工程硕士生,仍可按原通知精神进行培养,达到学位要求者,可以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及其实施通知,以及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高等学校,按下达的工程领域做好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附件:
一、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名单
二、1998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录取限额
三、 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表格样式)
四、 年工程硕士生录取名单(表格样式)
五、数据库文件录入要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为促进在职攻读工程硕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要求、培养方式、学位授予等环节的规范化,确保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指导意见》,供各培养单位参考。
—、培养目标和要求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培养要求: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有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c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入学要求
l.招收对象主要为: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3年或3年以上工程实践工作,经所在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
2.报考人员须参加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入学考试。考试科目为外语、数学和专业综合考试。专业综合考试的重点是考核考生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1.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但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2.学位论文由校内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导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内经单位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联合指导。来自企业的导师由学校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3.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和企业需求技工程领域设置。教学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其中外语课程的要求是比较熟练地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数学课程的要求是掌握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数学方法;专业课程应强调本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的学习和实践。
2.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应获得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
3.课程设置框架及必修环节:
(1) 必修课程(至少17学分)
①政治理论 2学分
②外国语(含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 5学分
③基础理论类课程 4学分
④专业基础和专业类课程(不少于4门) 10学分
(注:专业基础和专业类课程由学校与企业协商,并报学校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
(2) 选修课程(至少3门 l 1学分)
·计算机应用类课程
·经济、管理、法律和环境保护类课程
·行业发展概论类课程
·相关学科课程
(3) 必修环节
① 开题报告
② 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五、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2.论文形式。
(1)工程设计;
(2)研究论文。
3.评审和答辩。
(1)学位论文的评审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审核其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应有2位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位专家不是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应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六、学位授予
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1997年10月 11日) 学位办[1997]54号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在我国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现将该方案(见附件一)发给你们,并将实施这一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工程硕土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指导思想是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紧密结合,为我国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和输送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增强我国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培养工程硕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企业技术现状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同时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方面的有益经验,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努力开创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硕士教育体系。
(二)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充分调动高等学校、产业部门和求学人员三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作为人才需求主体和人才培养主体,在保证培养质量和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自主建立培养工程硕士的协作关系。
(三)要符合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规律,同时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应充分吸取以往研究生培养、特别是工程类型工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针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工程硕士的生源以在职人员为主,入学的考核要着重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方面的潜在素质、岗位工作经历和业绩,培养的方式强调进校不离岗,课程的内容要适应科学技术、生产的发展,学位论文(设计)的课题要紧密联系工程实际,选配指导教师和学位论文(设计)答辩要校企结合,获得学位后的从业必须面向企业。
(四)要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对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应有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质量评定标准。强调提高工程素质和工程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愿为企业服务的敬业精神。
二、工程硕士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一)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工程硕士按工程领域进行培养。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的划定,既要符合工程实际,又要符合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每个工程领域都应有较宽的学科覆盖面。在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初期,工程领域划定尚无成熟经验,可在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基础上,适当参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中工学门类各一级学科的口径和宽度来进行划定。根据培养的需要,有的可以跨一级学科,也可跨学科门类。
(二)培养工程硕士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及有关规定,按工程领域制定工程硕土培养方案。工程硕士的培养方案,要体现工程领域的特点,符合企业的需求,要使学位获得者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 ;掌握某一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要特别注意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的培养。
(三)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发给工程硕士学位证书。工程硕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将拟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购取工程硕士学位证书。
(四)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在国家教委下达给本单位的年度研究生招生规模内安排招收攻读工程硕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可与企业或行业系统达成工程硕士培养协议,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录取限额内,有组织地招收企业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土专业学位,按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正规和系统的培养,对达到学位要求者,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职人员以进校不离岗方式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从入学到获得硕土学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校本部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三、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授予单位的确定
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工程硕土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土专业学位授予权,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I.本校在较宽的学科领域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有较丰富的培养工程类型硕士生的经验,研究生培养具有一定规模,培养质量高,社会评价尤其是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评价好。
2.培养工程硕士的工程领域所覆盖的主干学科已有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己授予至少3届工学硕士学位,有一定数量的既有工程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指导教师。
3.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着较稳定的协作关系,并有继续合作的良好基础,能为培养工程硕士提供较好的工程实践与教学活动场所。
4.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组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能力强。
5.己获得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授权。
拟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请提出申请并填写《培养工程硕土及其专业学位授予权中请表》(见附件二),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属主管部门。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高等学校,将申请材料(一式十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拟于1998年即招收培养工程硕士生的,申请材料请于今年 l1月5日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加强管理,保证工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学位,与工学硕士学位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着自身的侧重于工程应用、招收在职人员为主、按较宽口径培养和多学科综合的突出特点。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要针对这些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各个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二)各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深所属企业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特点和培养工程硕士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理解,推动所属企业与有关高等学校共同进行培养工程硕士的各项工作,加强本部门所属企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的需求预测及规划工作,为高等学校提供信息和指导。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以适当方式对工程硕士的招收、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工程硕士培养资格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四)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成立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的工程硕士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二、培养工程硕士及其专业学位授予权申请表(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年10月 l1日
附件一
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名单
主管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名称 工程领域名称
华东理工大学 化学工程
制药工程
附件二
1998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录取限额
主管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名称 录取限额
华东理工大学 80
附件三 略
附件四 略
附件五 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制定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学位办[1999]7号
有关单位: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已于1999年1月在清华大学召开。现将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一、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二、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记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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