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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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委员会
  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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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研究生指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1998年6月制订,2005年8月修订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由学校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委员会每届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同类或相近学科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所覆盖学科所在学院提出,校部审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相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助理一名。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授权点(以一级学科培养的按一级学科)成立专业研究生指导小组,简称导师组。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专业,由一位主要学术带头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组长,负责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工作,另由一位60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副组长,负责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工作;其他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专业由一位主要学术带头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组长(不设副组长),负责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工作。
导师组:博士学位授权点导师组由该学位点本校全体在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已不再招生,但仍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组成。硕士学位授权点导师组由该学位点本校全体在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已不再招生,但仍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组成。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4.审查和批准各学科、专业点的学科建设规划,主持评估工作。
5.审查申请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报。
6.审批新遴选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延聘上岗申请。
7.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8.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问题的裁决。
9.审定本校授予学位的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2.审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审查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变动。
5.审查申请增列的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6.审查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的资格,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7.审定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的资格。
8.审定导师组提出的上岗招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名单。
9.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0.负责主持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评估。
11.研究和处理其他与学位和学科发展有关的事宜。

七、专业研究生指导小组职责
1.负责本学位授权点的发展与建设。
2.初审申请担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的资格,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3.提出上岗招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教师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4.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主持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5.负责本专业研究生课程建设。
6.审查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7.主持研究生中期检查和学位论文的阶段性检查。
8.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
9.负责硕-博连续生中期筛选,作出是否可继续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负责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候选人的筛选,提交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组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科建设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至关重要。凡因某种原因,无力承担此项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